近日,永新知识产权傅凤喜律师团队代理的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康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原告注册和使用,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被告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经受让取得了包括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在内的多件康王商标的所有权。经过原告及关联公司的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康王”商标在中国大陆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被告杭州某公司通过使用与原告“康王”商标高度近似的企业字号和域名,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宣传和推广具有“康王”标识的洗发护发产品,同时在含有“康王”标识的多家线下养发店铺提供涉及头发、头皮的护理、清洗等的服务以及销售带有“康王”字样的洗发产品,易使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服务、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及市场利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如果有必要认定,该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永新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凭借对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相关证据的搜集,最终协助原告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成功主张了所要求的权利。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服务、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故本案没有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被告对“康王”的使用方式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在文字、读音方面均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别,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可以认定近似程度较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服务、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以及被告相关公司150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意义
此次案件胜诉不仅是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永新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业实力的生动彰显。面对复杂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永新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精准剖析,抽丝剥茧锁定侵权关键,为客户赢得坚实保障。未来,永新知识产权将继续以专业为矛、以法律为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在守护创新成果、净化市场环境的道路上步履不停。
此案代理律师为永新知识产权傅凤喜律师和刘祝鑫律师。
傅凤喜
刘祝鑫
刘祝鑫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后赴英国纽卡斯尔大学进修获得国际商法LLM学位,于2018年毕业后加入永新知识产权从事法律工作。刘祝鑫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合规建议和诉讼、广告合规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规建议以及民商事合同起草、审核、民商事仲裁和诉讼。
曾协助多名主办律师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行政打假行动、网络侵权投诉、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企业商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等各类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