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公司管理
  • 获奖和荣誉
  • 办公地点
  • 专业人员
    服务领域
    业务组
  • 机械
  • 电一
  • 电二
  • 化学和生物技术
  • 日本一部
  • 日本二部
  • 德国
  • 法律
  • 商标
  • 专家顾问
  • 新闻和出版物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永新文章
  • 细则解读2024
  • 案例速递
  • 联系我们
    招聘
    行业动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诉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


    2022/6/1|行业动态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案件摘要

    在本案中,最高法确立了确定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CGK)及其证据的裁判标准。公知常识的认定以及验证公知常识的证据可以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对有争议的创造性评估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基于无争议的标准,并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而不是随意认定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应了解专利申请所涵盖的技术领域的所有公知常识(CGK)。在确定创造性时,专利审查员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显着特征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评估本领域技术人员(拥有GSK)在遇到技术问题时是否可以灵活应用本发明。因此,确定公知常识成为审查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本案涉及一项名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是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构建一种带有连接肽的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融合蛋白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以申请缺乏显著特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要求为由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要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时维持了驳回决定。申请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以下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1)在作出决定前,已通过复查通知书通知了两名申请人关于《癌症研究前沿》第8卷证据的通知,并给予了陈述意见的机会。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对于《复审通知书》采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来说明相关公知常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首先,《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其次,医学属于知识更新速度相对比较快的领域,并非知识更新速度较为迟缓的领域。被诉决定所引用的《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所涉及的NGR相关技术知识并非前沿知识,而是早已为本领域所熟知的公知常识,即使《癌症研究前沿》第8卷不应被视为公知常识的证据,现有技术中也有许多书籍和文献可以证明,本案中与NGR序列多肽相关的技术知识构成公知常识。

    法律问题

    最高法认为,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本领域所谓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对创造性的评估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基于无可争议的标准,并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而不是随意认定的。

    原则上,公知常识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证据进行验证,如果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专利文献和期刊等其他种类的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则足以建立公知常识,并可以参考这些证据。然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证明模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为了评估除字典、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技术资料是否能证明公知常识,有必要研究其类型、内容、特点、目标读者、传播范围等因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癌症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书籍出版的类别,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科书,因此不足以构成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决定中仅使用《癌症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二审程序中提交的申请出版日期之前的书籍和期刊等补充证据是否应被法院接受为新证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仅根据《癌症研究前沿》第8卷,将NGR序列多肽的相关技术知识确定为公知常识。 在其决定中,这些补充证据只是为了证明公知常识的存在,因此,这些补充证据与最初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依据没有实质性的相关性,而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在司法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况时才提交和提出这些证据,是变更了被诉决定的认定理由和逻辑,因此,法院不应接受这些证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基于无可争议的标准,并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而不是随意认定的。

    2、原则上,公知常识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证据,或者专利文献、期刊等相关技术领域的多种其他证据进行验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证明模式应遵循更严格的标准。

    3.为了评估除字典,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技术材料是否可以验证公知常识,有必要研究其类型,内容,特征,目标读者,传播范围等因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公知常识(CGK); 本领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