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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标”剪不掉的法律风险


    2020/4/16|文章

        由于时尚领域的快速变化和季节的更替,一款服装如果在当季没有销售出去,就只能打折处理。随着商业的发展,对于这些滞销的商品,除了打折处理,目前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处理模式——将服装上的商标剪掉之后(也即俗称的“剪标”)再进行销售。这种“剪标”商品比当季正常销售商品的价格会低很多。

        这些“剪标”商品是否只要剪掉商标就可以安然无忧地进行销售了呢?其实不然。现实商业中的“剪标”商品虽然商品标识上没有商标,但是在销售中有时还可能会借助被剪掉的商标进行宣传、介绍。销售剪标商品不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侵害他人对“剪标”服装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外观设计权或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如果“剪标”商品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一、“剪标”商品出自何处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剪标”服装主要有如下三个来源:

        1.    为了保护品牌的形象并保证当季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受影响,品牌方有时会要求授权经销商将过季服装上的商标剪掉之后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形下,品牌方往往会要求授权经销商将标识上所有能体现商品来源的信息都剪掉,包括商标、生产信息等,避免这种低价、不完整的商品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2.    生产、加工商将超量生产的商品进行剪标之后进行销售。实际商业中,生产、加工商实际生产、加工的商品数量可能会超过订单上约定的数量。之所以会出现超量商品,有时是为了避免商品出现残次、不合格的情况下,能有备用商品提供给委托方,有时是生产、加工商故意超量生产并自己进行销售。

        3.    销售商将其他商品冒充为某品牌的“剪标”商品并进行销售。


        二、    销售“剪标”商品的法律风险
     
        上述三种情形,除了第一种获得了品牌方的授权,不太可能涉及侵权风险,后两种都脱离了品牌方的控制,甚至是违背品牌方的意愿,都涉及相关侵权风险。同时,第三种情形涉嫌构成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后,所有的“剪标”商品,如果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还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一)如果商品宣传、介绍中使用了品牌方的商标,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实际销售、宣传中,有些介绍商品为某品牌的剪标商品(如下面截图)。如果品牌方否认这些商品是经其授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该种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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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些服装的材料本身就带有商标,或者在服装某个部位印有商标。这些商标标识很难去除。如果将这些产品标签上的商标剪掉之后进行销售,还是可能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厂家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品牌方通常也不会承认这些商品是自己的商品。所以这类剪标产品在销售时,也会面临被品牌方追究商标侵权的风险。

        在(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剪标”或“剪去吊牌”的服装非原告圣迪奥专柜正品,不作为圣迪奥商品销售。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标注“剪标”的同时又标注“Sdeer圣迪奥正品”的字样, 而且被告在包装上标注了“SDEER”字样,这些都构成在同一种服装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因而构成商标侵权【1】。

        (二)如果某些服装上附着的图文设计比较新颖,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服装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由于其本身具有很强的实用功能,即使某些服装的造型设计具有美感,也很难与服装的实用功能分离,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实践中也鲜有法院判决认定服装造型设计能够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服装上附着的图文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

        在(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服装商品上的被控图案剽窃了原告的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三)如果某些服装获得了外观专利设计权,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实践中,有些服装品牌方会将其名下的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而获得外观专利设计权的保护。如果某些服装获得了外观专利设计权,销售该类服装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在(2014)浙杭知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涉案衣服的设计与原告的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二者属近似设计。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而构成外观专利侵权【3】。

        (四)如果某些服装品牌知名度高且服装的样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如果服装商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他人仿造服装的行为使得公众对于仿造商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就有可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列出的情形。

        在美国添柏岚公司诉中山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美国添柏岚公司公司的“Timberland”大黄靴的整体配色、局部颜色组合、六角形的鞋眼、黄褐相间的鞋带、鞋底的纹路等虽具有实用性价值,但同时也兼具了装饰性功能,且该些装饰性要素能够与功能性部分相区分开来,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包装、装潢。因此,被告中山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4】。

        (五)销售剪标商品构成欺诈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由于剪标商品上没有品牌、生产商等信息,消费者很难从商品标识和商品外观上判断商品的真正来源,难以确定是否确为正品剪标之后的商品。因此这也为一些不法商家用其他商品假冒剪标商品提供了便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如果销售商在销售、推广中的介绍会使相关消费者以为销售的剪标商品是某品牌商品,但是经过品牌方鉴定之后认定销售的商品并不是其品牌的正品,消费者有可能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六)商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的“剪标”商品上面保留下来的标识应当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说明(如洗涤方法、温度、是否掉色等)。如果销售的服装标示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更改;责令停产、销售;处以罚款等。

        综上,销售“剪标”商品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开展该项商业活动前应谨慎考虑,消费者在购买剪标商品时也要擦亮自己的双眼。



    【1】    (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8号
    【2】    (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3号
    【3】    (2014)浙杭知初字第355号
    【4】    参见微信号“知产力”:大黄靴来啦!网络“李鬼”傍名牌,美国“踢不烂”来踢馆,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