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载自2018年9月20日“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赵岩 孔庆兵
编辑:谢伟辉 汪希
首次区分等同原则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不同审理标准;明确放宽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认定标准;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匹配的同时,首次在赔偿数额认定时明确考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因素;对重复侵权、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明确要求建立快审快结机制,缩短维权周期……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保障国家创新发展及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
《意见》共7部分37条内容,主要规定了涉及创新发展技术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要求,提出了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具体措施。同时,对统一司法标准,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建立专业审判队伍、延伸审判职能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和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介绍,《意见》的出台,是适应北京城市定位发展的需要,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和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对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激励创新,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