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可口可乐公司出品的矿物质饮用水品牌“冰露”, 于2010年正式投入市场。而因广东省自然人张某在水果罐头、蘑菇罐头、牛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冰露”商标引发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异议。在该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后,可口可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据了解,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自然人张某提出第3675199号“冰露”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蘑菇罐头、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法定期限内,可口可乐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可口可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中,可口可乐公司表示,引证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驰名程度,成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在除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构成了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引证商标应予以跨类保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宣传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瓶装饮用水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被人们普遍食用的饮料和食品,且一般摆放于超市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综上,法院作出撤销“冰露”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