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下称京滨株式会社)诉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下称一汽法雷奥)、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华驿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汽法雷奥赔偿京滨株式会社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4万元。
京滨株式会社诉称,其拥有专利号为ZL200380107672.2、名称为“制冷循环储存罐、带有储存罐的热交换器以及制冷循环用冷凝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现合法有效。其社经调查发现,北方华驿公司所销售的,新宝来汽车上搭载的冷凝器部件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者为“一汽-法雷奥公司”,经分析比较,该冷凝器部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京滨株式会社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汽法雷奥与北方华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汽法雷奥赔偿京滨株式会社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和合理支出26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12-31的保护范围,且一汽法雷奥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北京二中院参考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新宝来汽车的销售数量、京滨株式会社向案外人京滨大洋公司收取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京滨株式会社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从而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