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秦某与广西乐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生产的足球涉嫌侵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将两者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1万元。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巴西联合会杯官方比赛用球的作品著作权,两被告共同生产了涉嫌侵权足球,并在“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上陈列和销售。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涉案足球图案是艺术与实用的双重结合,在涉案足球美术作品中,作者通过色彩选取,点状、线条、色块的揉合方式与分布表达了作者独立的想法,具有独创性,涉案足球图案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诉侵权足球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为侵权产品,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