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公司管理
  • 获奖和荣誉
  • 办公地点
  • 专业人员
    服务领域
    业务组
  • 机械
  • 电一
  • 电二
  • 化学和生物技术
  • 日本一部
  • 日本二部
  • 德国
  • 法律
  • 商标
  • 专家顾问
  • 新闻和出版物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永新文章
  • 细则解读2024
  • 案例速递
  • 联系我们
    招聘
    行业新闻

    “雪佛龙”汽车商标终审获维持


    2014/4/4|行业新闻

        重庆市自然人季金春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雪佛龙”商标,不想遭遇到了美国雪佛龙集团旗下的雪佛龙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佛龙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后,雪佛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相关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810950号“雪佛龙 xuefulong 及图”商标,申请人为李金春,指定使用在汽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摩托车、飞艇、船等第12类商品上。

         雪佛龙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注册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的“雪佛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雪佛龙”作为雪佛龙集团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但会损害雪佛龙公司的在先权益,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则认为,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文字的“雪佛龙”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还指出,雪佛龙公司虽声称其企业字号“雪佛龙”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知名度形成于汽车、摩托车等商品的证据不足,故不支持雪佛龙公司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商评委的观点,判决维持商评委所作裁定。(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