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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代理的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诉讼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


    2013/1/17|行业新闻

        近日,我所代理的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玉林”)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诺金”)之间的专利行政诉讼案取得了胜诉,为当事人争取了最终的圆满结果。

        本案经历了无效阶段、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及再审程序,耗时5年之久。本所代理律师通过艰辛的努力,历经各个诉讼程序,使本案最终取得了胜利,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案情简介如下:

        广西玉林于2004年将其自主研发的“湿毒清胶囊”产品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权,随后,玉林公司发现广州诺金在生产与其专利技术配方和含量完全一致的“湿毒清”片剂。为此,玉林公司于2008年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针对玉林公司提起的诉讼,广州诺金分别四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在广州诺金第四次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中,其引用了在东莞石碣镇桔州社区图书馆公证取得的《近代中成药汇编(上)》一书的复印件(简称《汇编》)作为对比文件,复印件中显示《汇编》上书中记载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完全一致的“湿毒清胶囊”的配方和含量。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决定。

        广西玉林不服无效决定,遂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律师搜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汇编》一书的出版信息不真实,其内容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对比文件。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广州诺金在庭审时提交的该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图书馆公开的证据为依据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广西玉林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我所律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我所律师又补充提交了一些证据以证明广州诺金提供的《汇编》一书被图书馆公开的证据不充分不应被采纳,但二审法院没有考虑我方的理由并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

        我方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遂委托我所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经过复杂、严格、审慎的再审程序和我方律师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汇编》一书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该书所记载的有关湿毒清胶囊的处方、制法等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技术,并由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