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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丽仕”受制“力士”遭撤销


    2012/1/10|行业新闻

      联合利华公司与自然人马继辉之间有关“丽仕”商标的博弈(本报曾于2011年9月9日第5版进行过相关报道)又有最新进展。日前,记者经当事人方面证实,商评委已裁定撤销第5210730号“丽仕”商标。
        据介绍,2010年8月,马继辉以侵犯其“丽仕”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联合利华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马继辉的权利依据系一件商标注册分类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的“丽仕”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06年,于2009年9月确权。马继辉认为,联合利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丽仕”标识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
        而在联合利华公司在被推上被告席之前,2010年4月,该公司亦凭其在先注册的“力士”商标,对马继辉所有的“丽仕”商标提出撤销争议申请。联合利华公司认为“丽仕”与“力士”构成在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丽仕”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力士”商标的复制,损害了其公司利益。
        近日,商评委就该案做出裁定认为:依据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丽仕”商标申请之前,“力士”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并且“丽仕”和“力士”商标文字呼叫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近似,“丽仕”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裁定撤销“丽仕”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