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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1/9/29|行业新闻

         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官方网站www.gov.cn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NTD将该修改草案与现行《商标法》进行了比对,现将主要改法要点总结如下:  

    1.颜色商标的保护发生变化 

    现行《商标法》规定,“颜色组合”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修改意见稿将“颜色组合”改成了“颜色”,删除了“组合”,这意味着将来“单独一种颜色”有机会获得商标注册。 

    2. 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 

    现行《商标法》不保护声音商标,修改意见稿第8条规定,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商标申请允许一标多类 

    现行商标申请体系是,一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要分别提交。修改意见稿第22条增加了一标多类申请的规定,但具体办法要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 

    4.商标审查工作恢复“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

    《商标审查意见书》是2001年中国《商标法》修改前采用的一种制度,它便于审查员及时和申请人沟通。2001年改法时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删除了这一制度。修改意见稿第32条恢复了这一制度。 

    5.禁止抢注的规定更加细化

    修改意见稿第34条提出了对抢注规定的细化方案(方案二)。该方案列举了如下三种禁止抢注的情形: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6.商标异议制度发生变化 

    (1)异议人的资格受到限制

       修改意见稿第36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异议。而现行异议制度是任何人可以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新制度的出台可以限制恶意异议现象。 

    (2)异议理由变窄

      依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可以提出任何异议理由。修改意见稿将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也就是说,只有被异议商标可能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异议人才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具有欺骗性、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缺乏显著性等,都不能提出异议。

    (3)简化异议复审程序 

      根据修改意见稿第38条规定,商标局审理异议申请后,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这一改变和现行异议制度相比,可以使得被异议人在有理的情况下尽快获准商标注册,避免因他人恶意异议而迟迟拿不到注册证。 

    7.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 明确列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应当从重处罚。

      (3)法定赔偿额从现有的50万人民币提高到100万人民币。

      (4)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8.各类复审期限延长至30天

     修改意见稿第37条和第58条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撤销初步审定公告、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现行法律规定的该等复审期限都是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