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在医药、农药和材料三大领域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授权其在华企业拜耳(北京)板材有限公司在板材行业使用其知名的“拜耳”字号。2006年,周发军等人未经授权设立衢州拜耳阳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店铺招牌、户外广告牌、公司网站等处突出“拜耳”字样。二原告基于“拜耳”知名字号起诉衢州拜耳公司不正当竞争,衢州中院一审判决衢州拜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拜耳”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3)款予以保护,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知名企业字号”按照企业名称给予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之外为知名品牌所有人的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强有力的权利基础。
近日,该案被评选为2010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