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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箭牌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一审胜诉


    2011/7/4|行业新闻

          2010年11月12日,本所代表原告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美国)及其在华企业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等在口香糖瓶贴上突出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侵犯了原告“益达”注册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10)二中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商标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同时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特有的包装和装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该案判决突破以往判例的部分,是对商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件中,如何判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判决认为,由于原告“益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即使有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其在瓶贴上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普通消费者眼球,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