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本所代表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poration),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胜诉[(2009)宁知民初字第107号]。
在本案中,本所代表原告美国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万豪”和“MARRIOTT”商标系酒店业的驰名商标;确认被告连云港市明珠万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万豪”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停止使用“万豪”和“MARRIOTT”等文字、在《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人民币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万豪”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问题:1.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案件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被告注册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连云港,但因原告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近年来国内企业将外国同行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从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非常普遍。不法分子企图通过企业名称注册给自己的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该判决责令被告承担法定最高额的赔偿50万元人民币,必将严厉打击了这类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