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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卡克公鸡”可以引吭高歌


    2010/10/28|行业新闻

         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日前为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卡克公司)的商标纠纷案画上了句号。最高院驳回了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鸡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日克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场历时两年的公鸡斗法终于落下了帷幕。
        隶属于杉杉股份的乐卡克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成立之初,其已拥有世界知名运动服饰品牌法国乐卡克(Le Coq Sportif)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使用权。连续几年来,乐卡克公司生产的标注有法国乐卡克公鸡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服饰,在国内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两年前,乐卡克公司发现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鸡公司)、莫日克公司及其温州经销商刘某在生产和销售的运动衣、裤、T恤等服装及袜子、球帽等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法国乐卡克商标图形相似的公鸡图案,并在对外宣传、许诺销售、发展销售商、拓展销售网络渠道等行为中大量使用侵权图案。此外,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还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刻意强调其品牌的法国渊源,致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并形成其与乐卡克公司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知。
        乐卡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乐卡克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乐卡克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品牌形象,也极大地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被告使用的标识与乐卡克公司使用的商标近似,故判决被告3家公司侵犯了乐卡克公司享有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一审判决后,厦门金鸡公司与莫日克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两家侵权公司仍对终审判决提出疑议,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院经审理下达裁定:驳回厦门金鸡公司和莫日克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公鸡”品牌的商标纠纷案也就此尘埃落定。
        业内人士表示,乐卡克品牌系国际知名服装品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自2004年由杉杉股份引进中国市场以来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某些企业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法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环境,给乐卡克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困扰。对于侵权行为,杉杉股份非常重视,采取法律手段,在公正严明的法庭上,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商标权益。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直至最高院裁定,胜利来之不易。同时,这起案件的判决也为此类“傍名牌”行为敲响了警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