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7563号“关于1622158号‘三洋飞鹿及图’商标争议”的裁定。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博克公司诉称,日本电器企业翘楚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公司)持有的引证商标在电冰箱、冷冻箱、冷冻冷藏陈列柜商品上的注册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而争议商标在冰柜、冰箱商品上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同时,三洋公司的引证商标自争议商标于2000年5月31日提出申请注册之日至今,一直未使用在冰箱、冰柜上。
三洋公司则辩称,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其就已进入中国,有产品宣传册为证;并当庭出示了1982年就取得的第164572号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原件。
对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