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的李某申请注册“广本”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注册。为此,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田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认为李某申请“广本”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第三人李某于2003年8月申请在马达、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注册“广本”商标,李某称“广本”源于“广大本源”,该商标具有独创性。本田公司认为,作为知名的汽车生产商,“广州本田汽车”被普遍称为“广本”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将“广本”注册为商标是在误导公众,并损害“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商号权。
对此,商评委答辩称,本田公司对于商号“广本”二字应当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在商标异议复审中,本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该公司商号在第7类马达、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该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知名度,据此应当核准“广本”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
据悉,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4月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广本GUANGBEN”商标,并于2006年获准注册。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