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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NIVEA”案一审判赔12万元


    2009/11/3|行业新闻
     
          据悉,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以“NI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浙江省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英姿公司构成侵权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拜尔斯道夫公司诉称,其于1993年1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妮维雅”文字商标。拜尔斯道夫公司经调查发现,英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欧美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商标与其“NIVEA”注册商标极为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NI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英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英姿公司表示,拜尔斯道夫公司所指侵权产品系其被处罚前流通到市场上的。此外,英姿公司还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UMEINA”注册商标,未对“NIVEA”商标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英姿公司在其生产的“欧美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NIVEA”商标在图案、文字排列等方面均构成近似,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