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谷歌)。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谷歌)法定代表人为田某的公司通过了工商部门审核,并挂牌营业。此后,围绕企业名称问题,谷歌中国和北京谷歌纠纷不断。
日前,在谷歌中国起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系恶意注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
争。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