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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娃哈哈”打赢海外商标官司 终审判归娃哈哈


    2009/7/5|行业新闻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尘埃落定,记者昨天从达娃双方获悉,杭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至此,从法律范畴来讲,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商标的归属一直是达能与娃哈哈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于纠纷发生后不久即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因为《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来源于: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