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与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罗须公司)持续10余年的“散列通”商标专用权之争划上句号,西南药业最终保住了“散列通”。
据了解,1987年,罗须公司与西南药业签订了包括“Saridon散利痛”标识许可使用内容在内的合作生产协议,生产“散利痛片”等药品。双方合作期满后,西南药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了“散列通”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又申请注册了“散利痛”商标。罗须公司随即提出异议。
在经历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商标权无效的裁决之后,西南药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最高院认为:西南药业公司申请注册“散列通”商标及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时,“散列通冶”并非未注册商标,且双方在合作生产“散利痛片”上使用“散利痛”的行为是对药品通用名称的标注,亦不能认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罗须公司并不具备提交商标争议的权利基础。西南药业注册“散列通”商标并无不当。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