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L’OIYIR”、“欧莱雅”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0万元;杭州欧莱雅停止使用欧莱雅企业的文字名称,并赔偿因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据悉,从1981年至2001年,L’OREAL在华先后注册了“L’OREAL”、“莱雅”及“欧莱雅”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剂、香水等商品上。被告杭州欧莱雅成立于2004年6月,其与上海美莲妮共同生产销售化妆品。2005年1月,上海美莲妮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了英文及中文组合标识“L’OIYIR莱雅”。杭州欧莱雅在其网站上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并称“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共同行为构成了对欧莱雅商标的侵权,杭州欧莱雅使用“欧莱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