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达6年之久的“氟虫腈”专利权侵权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津市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法国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拜尔农科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拜耳作物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1988 年 6 月,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N- 苯基吡唑衍生物(氟虫腈)杀虫剂”的专利申请,于 1994 年10 月获权。同时,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于1994年2月向原中国化工部申请农药化学物质行政保护,于同年得批准。拜尔农科公司已在上述专利权与行政保护获得当年受让成为权利人。
2003年9月,拜尔农科公司与拜耳作物公司在天津某物流仓库内发现了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氟虫腈”,并在华星公司网站上以公证方式下载了华星公司关于氟虫腈原药招商的广告内容,认为上述行为皆构成侵犯专利权,于是以此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2008 年 7 月,天津市一中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遂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并索赔2000 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