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轮胎企业米其林集团以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将
天津市米其林电动自行车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及企业名称,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电动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悉,米其林集团在华注册了“MICHELIM” 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天津米其林于2004年11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等。一审法院认为,天津米其林明知原告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仍在其电动自行车产品上将“米其林”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客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