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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2009/1/9|行业新闻
     
          12月20日,《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对安徽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著名商标设置了“门槛”。不仅要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在省内或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还特别要求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著名商标一经认定,便可享受 “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