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渊深圳有限公司使用了与原告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 万元。
据了解,深圳苹果新概念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此后该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产品及外包装、广告宣传册、公司网站上都使用了与美国苹果公司相似的图文组合标识,并且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美国苹果公司“iPod”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今年3 月袁美国苹果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苹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作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