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本尼康株式会社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某车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尼康”文字的商标,停止使用含有“尼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200 万元,同时上海车行不得再销售“尼康”电动车。
据了解,浙江尼康公司 2002 年12 月获得了第 1977805 号 “尼康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 12 类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而尼康会社于 1986 年在华取得
了第243268 号“尼康”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被核准使用在第 9 类照相机等商品上。2003年,该会社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尼康”商标的全类注册申请。截至目前,该会社的“尼康”文字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在多个类别上,但在第 12 类上的“尼康”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则被驳回。
尼康会社于 2007 年 12 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浙江尼康公司的第 1977805 号“尼康及图”注册商标。至今,商评委尚未就该争议做出裁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