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历经11 年之久的“住友”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对江苏省如东县住友化工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09774 号 “住友”商标权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这场有关“住友”商标的纠纷落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东化工注册的第 1209774 号“住友”商标与日本住友引证的商标虽然都在第31类,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尧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日本住友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日本国内的知名度,无法证明该商标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日本住友的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日本住友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