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尔斯道夫公司)诉上海语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语嫣公司)、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晟春颜公司)侵犯“NIVEA”(妮维雅)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俩被告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拜尔斯道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立于德国的拜尔斯道夫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NIVEA(妮维雅)”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部分为文字“NIYEA”与注册商标“NIVEA”的文字部分仅一个英文字母的差异,而且“Y”和“V”外形上极为相似。此外,被控侵权商标抄袭了拜尔斯道夫公司商标方形、深蓝底色、白色字体等构图和颜色要素,从整体结构上两者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上海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据悉,俩被告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