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此前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受理的关于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下称欧力重工)第4831530号“LOVOL”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日前有了结果。由于在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想要阻止“LOVOL”商标注册的请求未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商评委认为,俩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LOVOL”虽均由5个英文字母构成,但由于首尾字母不同,二者在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整体印象足以区分。虽然两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考虑到相关商标使用的汽车类商品属于特殊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会谨慎地施以较高注意力,因此“VOLVO”商标与“LOVOL”商标即使并存于市场,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者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