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日
中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公司管理
  • 获奖和荣誉
  • 办公地点
  • 专业人员
    服务领域
    业务组
  • 机械
  • 电一
  • 电二
  • 化学和生物技术
  • 日本一部
  • 日本二部
  • 德国
  • 法律
  • 商标
  • 专家顾问
  • 动态及典型案例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典型案例
  • 永新文章
  • "细则2024"解读
  • 联系我们
    招聘
    永新文章

    永新文章|最高法首次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审理意见:中国AI司法规则正在成形


    2026/9/11|永新文章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系统回应人工智能纠纷裁判问题的重要司法文件,《意见》不仅对当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人格权益、举证责任及产品责任等问题作出回应,也为未来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司法裁判建立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基本框架。

     

    一、确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基本原则

     

    《意见》首先明确了涉AI侵权责任的基本立场: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特别是对于生成式AI,其通常通过与用户交互提供信息,并不具有传统高危活动所具有的人身、财产危险属性,因此不宜引入无过错责任体系。

     

    AI系统具有自主性、复杂性和一定程度的“黑箱”特征。特别是在生成式AI场景中,最终输出内容可能同时受到训练数据、模型参数、用户提示词以及具体交互过程等多重因素影响。如果仅仅因为AI参与了损害结果的产生,就要求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可能导致责任范围无限扩大;反之,如果所有主体都以“结果由算法自主生成”为由免责,也会形成明显的责任真空。

     

    因此,《意见》采取了更具弹性的判断模式:谁对风险具有更高的预见能力、控制能力和防范能力,谁就应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相关主体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都将成为判断过错的重要因素。

     

    二、规范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

     

    与传统著作权侵权不同,AI生成内容通常并非简单复制某一作品,而可能经过“提示词输入—模型生成—内容筛选—进一步传播”等多个环节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均可能参与其中,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意见》的基本立场,AI服务使用者是生成、选择、使用和传播AI生成内容的直接行为主体,不能仅以相关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理由。如果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然通过提示词输入、参数设置、素材输入等方式,引导AI生成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训练数据来源、服务类型、行业特点、参与程度、是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及获利情况,都可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明知模型可能稳定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甚至通过技术设计鼓励用户生成相关内容,则可能被认定具有过错,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新平衡

     

    AI纠纷的一个核心难题,是技术信息高度集中于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普通权利人通常无法了解模型究竟使用了哪些训练数据,也无法掌握模型的训练过程和具体运行模式。

     

    《意见》对此进行了相对平衡的举证责任安排。权利人首先需要就AI生成内容、内容与其作品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当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则需要对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运行模式等事实作出相应说明和举证。权利人主张AI服务使用者侵害著作权,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接触过在先权利作品或者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行为人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的,应当推定其知道在先作品的存在,行为人不能举证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侵权。

     

    四、人格权益保护进入“数字人格”时代

     

    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发展,AI对人格权益的挑战已经从传统的“盗用照片”发展到更复杂的数字身份复制。

     

    《意见》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可以延伸至可识别其身份的虚拟数字形象。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进行使用、公开的,可能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声音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只要一般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相关声音即可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同意将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并生成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合成人声,也可能构成侵权。

     

    五、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参照“避风港”

     

    对于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类似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意见》采取了具有现实主义色彩的处理方式,其认为,生成式AI服务与传统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虽然存在明显差异,但在侵权责任机制上具有一定可比性。因此,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可能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制仍然是未来AI侵权治理的重要路径。

     

    但与此同时,《意见》并未直接要求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对所有生成内容承担事前全面审查义务。考虑到模型输出具有高度动态性、不可预测性以及一对一交互特征,要求服务提供者逐一预判所有可能出现的侵权内容,在现阶段并不具备现实技术基础。因此,《意见》对于传统网络侵权中的“红旗标准”没有作出普遍适用的规定。

     

    六、AI产品责任:明确区分“实体产品”与“AI服务”

     

    在AI产品责任方面,《意见》进一步划清了责任边界。其明确,AI产品主要是指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例如具身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而生成式AI服务原则上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这一界定的考量在于,如果将生成式AI服务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可能导致无过错责任在AI领域过度扩张,从而对仍处于快速发展的产业形成过重负担。因此,《意见》选择将产品责任主要限定在具有实体载体的AI产品领域。

     

    七、两项重大问题仍然留待未来司法实践回答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于两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暂未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

     

    第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大模型,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这两大问题涉及技术、产业和法律制度的深层冲突,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稳定共识。最高法选择暂不作出统一规定,也为未来通过理论研究和个案裁判逐步积累规则留下空间。从实践角度看,上述两大问题仍将是未来中国AI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最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e77b9dc6-7ab7-4766-9415-12db91580f86.png

     

    唐旌元

    合伙人

    律师

    商标代理人

    联系邮箱: Tangjingyuan@chinantd.com

     

    唐旌元律师主要执业于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竞争法领域,在涉外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与交易许可等方面亦具备扎实而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以来,唐律师持续为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作为主办律师,曾在全国各地代理数百件涉外知识产权及民商事诉讼案件。

    唐律师以研究型律师见长,著述丰富,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对前沿知识产权问题及复杂争议解决路径具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能够在事实与法律高度复杂的项目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可执行性的整体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