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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新案件 | 永新代理知名品牌成功打击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


    2026/8/7|公司新闻


     近期,永新知识产权团队代理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两起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均获得胜诉。两起案件均涉及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如何认定侵权这一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所在两案中成功助力客户维权,为该类租赁型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两案被诉侵权方均为滑雪用具租赁商户,其从不明渠道采购大量假冒客户商标的滑雪板后,通过门店向消费者提供租赁服务。侵权方借助客户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商誉吸引消费者,通过持续经营性出租假冒商标商品获取非法收益。涉案假冒滑雪板在品质、性能上均与带有客户商标的正品存在显著差异,投入租赁市场后,不仅不当抢占客户的市场份额,还因产品品质瑕疵引发负面消费评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制止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标权益,客户委托本所同步启动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全方位开展维权工作。

    从立法处理层面来看,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将经营性出租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明确列为商标侵权法定情形,导致该类行为的定性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从行政处理层面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实质认可了出租侵害商标权商品的侵权属性和可罚性。2024年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利用假冒“劳斯莱斯”等知名商标的汽车进行婚车租赁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认定出租假冒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自此,商标执法部门对于出租侵犯商标权商品行为的定性持续保持一致。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目前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有法院认为出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也有法院对此未指明具体的侵权条款,仅笼统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8条“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销售”的规定,经营性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也可以扩大解释为变相销售侵权商品,可类推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侵权。

    由于行政、司法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不统一,代理律师在办理上述两起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租赁型商标侵权行为本质,紧扣商标侵权构成要件,重点围绕行为侵权属性、侵权主体主观过错、侵权损害后果论证经营性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并梳理汇总同类执法及司法判例,夯实案件裁判依据。代理律师认为,在行为属性层面,出租侵权商品是通过限时有偿让渡商品使用权的方式利用商品牟利,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业化使用行为。在客观行为层面,出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经营者依托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招揽客户,以侵权商品为载体提供租赁服务获利;消费者亦依靠权利商标以识别商品来源、基于对权利商标声誉的信赖订立租赁交易;该行为客观上在商业活动中发挥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满足商标侵权成立所必需的商标性使用要件。在主观过错层面,行为人明知案涉商品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使用该侵权商品经营牟利,存在明显侵权故意。在损害后果层面,出租侵权商品的行为挤占权利商标的正品销售及租赁服务的交易机会,攫取本应归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加之假冒商品品质低劣,无疑会损害权利商标的商誉和市场价值。据此,出租侵权商品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商标侵权成立。

    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对方构成商标侵权,没收侵权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院也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涉案出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更在其中一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上述系列案件判决突破了传统商标侵权仅规制生产、销售等行为的固有认知,将商品的生产、销售、租赁等具体商业行为统一纳入商标使用行为这一上位概念,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租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品牌方打击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司法实践依据,也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积累了宝贵的实务经验。

    本案由永新知识产权黄伟兰律师、徐明月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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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伟兰

    合伙人、律师、商标代理人

    黄伟兰专注于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自2014年加入永新,黄律师代理多家国内外客户处理品牌保护战略和品牌运营全流程保护,包括商标行政诉讼、商标民事诉讼、行政查处、商标转让和谈判、域名争议、海关保护、商业特许经营、商事仲裁等。黄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案件判赔额累计超过9千万人民币,多件案件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商标协会、北京商标协会、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等机构评选的典型/优秀案例,同时多件民事案件在再审程序中成功翻案。她的勤勉尽职精神和丰富的代理经验获得众多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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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月

    律师、商标代理人

    徐律师专注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领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争议解决、商业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她代理并参与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能够系统分析案件要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徐律师常年为中国、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多家知名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覆盖服装、箱包、食品饮料、科技、化学品、机械设备、教育与出版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