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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商标法》要点速递


    2026/6/29|永新文章


    新修订的《商标法》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条文从 2023 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101 条缩减为 87 条,但相比修订前2019年商标法的73条仍有显著增加。从内容看,此前引发较大争议的禁止重复申请、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民事赔偿和强制移转规则均未能入法,总体改法思路由全面重构转向精准规制,聚焦当前商标确权、维权、管理领域突出的痛点问题,制度调整更趋审慎务实。

     

    值得特别关注的重点修改条款解读

     

    1、加大对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俗称 “心机商标”)的打击力度

    第56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额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新法对此类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了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相同的最严厉标准(高于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力度),并且不及时整改可能导致撤销商标的严重后果。原草案中对撤销商标还有“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但最终稿取消了,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于重拳打击“心机商标”的坚决态度。

    第84条同步作出调整,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含“心机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修改将行政机关内部追责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审查员审理具有不确定性的绝对理由案件压力会更大,未来可能导致绝对理由驳回率进一步上升。

     

    2、进一步强化对恶意注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惩戒力度

    第54条细化列举了违反禁注禁用条款、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注册、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权益等三类恶意注册行为类型,并明确规定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恶意注册直接申请人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10万)。

    第67条同步修改并规定,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加重对故意代理恶意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最高罚款20万)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责任。

    上述修改清晰划定恶意注册行为类型,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将对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乱象发挥重要作用。但因恶意注册行为情形复杂、边界模糊,“造成不良影响”缺乏明确认定标准,易导致市场主体及代理机构面临执法不确定性风险,不利于稳定正常商标注册秩序。需要特别关注后续配套条例中细化该条款适用情形,清晰界定罚与不罚、轻罚与重罚的适用边界。

     

    3、确权程序中止规则回归现行法原有表述,保留司法程序情势变更适用空间

    第41条取消了草案中 “审查审理程序一般应当中止” 的刚性规则,回到现行法“可以中止” 的弹性裁量标准,并将中止适用范围扩大到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各程序。

    虽然 2023年之后,商标局在实务中已事实上按照 “一般应当中止” 原则处理关联确权案件,但该原则最终没能上升为法律,为将来商标局调整目前的做法(回到不中止)留下了空间,而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在“可以中止”的情况下仍可能保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量司法资源因程序问题空转的痛点并未解决。

     

    4、将现行法第4条与44条1款合并,适用于所有授权确权程序

    第19条将现行法第4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禁注规定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将现行法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应宣告无效的条款合并到商标注册条件一章,使其能够在全部商标确权程序中适用。

    其中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一词来自《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解释,因此本条的审查标准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但在适用中可能会更加强化禁止注册条件中“唯数量论”的倾向。

     

    5、未注册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

    第21条新增了禁止在非类似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从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既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混淆行为,也禁止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淡化行为,达到了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相当的水平,符合CPTPP第18.22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为我国加入CPTPP作出了制度上的准备。

     

    6、因海外商标纠纷需要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认驰

    第69条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或者处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这一条款在最后时刻的入法令人意外和惊喜,近年中国企业出海趋势持续升温,海外商标纠纷大幅上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就中国品牌的知名度予以官方确认,将对中国品牌出海和保护提供及时和重要的助力。但该法条的规定并未限定当事人的国籍,因此外国商标权人也有望受益于该新规定。新法生效后,此类海外纠纷推动的认驰请求也有助于推动商标主管机关在国内案件认驰上的做法更为积极合理。

     

    7、增设依职权启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主动撤三)制度

    第57条增设第3款,在不当使用撤销和通用名称撤销之外,还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2023年征求意见稿创设了商标注册满五年强制提交使用声明制度,该机制原本是为批量清理闲置“僵尸商标”设置的高效路径,但因社会各界分歧较大最终未予纳入本次修订。新法增设“主动撤三”机制后,后续通过配套行政法规有望实现批量核查、简化举证的操作规范,为低成本、规模化清理闲置 “僵尸商标” 提供有效路径。

     

    8、明确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客体范围

    第14条在法定可注册标志类型中增设动态商标,适配数字经济下新型品牌展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第17条、第70条2款同步新增动态标志作为功能性标志的禁止注册条款和含有功能性动态标志的正当使用条款,形成动态标志的注册与保护体系。

     

    9、压缩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限

    第36条将原三个月法定异议期缩短为二个月,简化确权周期、提升商标注册行政效率,同时强化权利人商标监控义务。

     

    10、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的赔偿抗辩时间点确定为被控侵权行为之前三年

    第78条规定,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商标未使用抗辩的,法院可以要求商标权人提交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商标权人不能证明该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将草案中的“起诉前”修改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是为了避免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到起诉前这段时间,商标权利人为了获得赔偿而进行商标使用的问题。该调整加大了对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要求,有助于遏制无实际使用的闲置商标恶意索赔行为。

     

    以上为本次修法要点的初步解读,我们后续将安排深度解读和专题线上研讨会,系统解读条文修改逻辑、新旧规则衔接、配套条例立法预期及企业商标合规应对方案。

     

    附:现行法和新法条款编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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