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2026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全国各省市各级法院集中发布了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知识产权审判与保护工作的最新成果。永新知识产权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积累,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在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均成功跻身各级权威典型案例榜单,其办案水准与服务品质持续赢得各审理及确权机构的一致好评。
一、专利领域
永新知识产权在专利领域的专业实力不仅体现于对技术方案的精深理解,更在于在复杂确权与侵权争议中,精准运用法律规则为客户锁定胜局。
1、涉“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载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2、涉“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发明专利侵权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1)数值范围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涉“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0号
【裁判要旨】 专利说明书明确界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数值范围特征与其专利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之间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即表明已将在该数值范围外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主张不在该数值范围的数值特征构成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科研实验例外的适用;专利无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奥氏体系不锈钢”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1号
【裁判要旨】 1.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条款的适用,在行为目的上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在行为主体上仅限于进行科研实验的主体。 2.专利权效力特别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结果而简单推论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3、发明创造名称为“C-MET/HGFR抑制剂的多晶型物”的4W118141号发明专利无效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
【案号】 4W118141
【决定要点】 在无效案件中,是否提交“保密证据”、对证据内容保密到何种程度,固然系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对“保密证据”的处理,要在尊重无效宣告程序纠正不当授权的性质基础上,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利益。“保密证据”仅是相关技术内容的载体,与无效理由或答辩意见有关的技术内容不应当被保密,需要开示对方当事人并给予对方当事人充分的答辩机会,否则将不符合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宗旨,由举证一方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化学医药领域属于对实验数据依赖程度较高的领域,为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提出了“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方面的总体要求。但判断一项化学产品发明是否充分公开,还需要结合现有技术、背景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进行综合判断。脱离背景技术和发明主题,仅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前述概括性要求来质疑说明书未公开充分,其理由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用以证明该专利保护的化合物较之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比实验方案的合理性、实验过程的清晰完整性以及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该对比实验结果应当作为创造性评判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认依据。
二、商标领域
在商标领域,永新知识产权在驰名商标认定、打击恶意抢注及反仿冒维权方面同样成绩斐然,多个标杆案例入选各地法院及行业权威榜单。
1、涉长期恶意侵害“益达”商标权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号】(2022)京73民初1134号、(2024)京民终730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规制和打击变换标识、重复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支持权利人针对被告长达16年恶意抢注及持续侵权行为的全面维权,并给与充分有效的救济。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与故意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2、“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蔻驰睡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喜达屋织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宁智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5年度北京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案号】 (2025)粤06民初56号
【典型意义】 本案中,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因三被告在床垫等产品上擅自使用其“COACH”、“蔻驰”品牌及“蔻驰”字号,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COACH”、“蔻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是该品牌首次在中国民事司法中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有力打击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现了知名品牌在司法保护维度上的“质变”,即通过司法认驰突破了商标权类别性的局限。作为“COACH”、“蔻驰”商标在中国民事司法领域的首例认驰案件,它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保护高知名度知识产权的坚定信号,尤其针对跨行业“搭便车”、在异质商品上攀附名牌声誉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该案不仅确立了奢侈品皮具品牌在寝具等非类似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范例,也为后续处理同类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判例。
3、上海席某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诉席某(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某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吴某、曹某、李某、潘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案号】 (2024)粤06民终17080号、(2023)粤0604 民初27589 号
【典型意义】 本案全面剖析了各被告的侵权主观意图与客观后果,全额支持上海席某公司的赔偿诉求,对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亦彰显了佛山法院对恶意侵权的严厉打击。该案被“知产前沿”“知产库”等主流知识产权类公众号转载,在业界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对同类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生动展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4、国内知名卫生巾品牌“倍舒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上海市徐汇法院“4.26”集中宣判典型案件
【案号】 (2025)沪0104 民初3983号
【典型意义】 其一,法院在赔偿计算上采用“被告侵权获利+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的精细路径,对可查明部分精确计算、对无法查明部分依法酌情确定,为类似复杂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范本。其二,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收集并保全线上销售数据、买家评论及产品包装信息,成功证明部分被告“以侵权为业”,成为法院支持较高赔偿额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三,代理律师通过详尽的调查和证据保全锁定了线上信息无法体现的原告前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在侵权网络中所扮演的角色,实现了对侵权源头及个人的有效追责。其四,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了两家关联网店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并根据各自的行为划分连带责任范围和额外承担的赔偿责任,既提升了诉讼效率,也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和坚定决心。
三、不正当竞争领域
优某康公司等与晟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5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苏05民终5271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坚决遏制“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激发创新活力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本案立足当事人特殊合作渊源,合理界定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精准甄别并规制刻意模仿产品标识、界面设计的混淆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将核心竞争力聚焦于技术研发、产品迭代与服务升级。本案聚焦生命健康医疗领域,通过强化商业标识与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旗帜鲜明鼓励实质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与医疗健康产业深度融合,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为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同时,本案严格贯彻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正当商业利益与创新成果,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2025年度,永新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多维发力、全面精进,从WIPO国际权威案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典型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列入到各地方法院典型案例评选,永新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和精准的策略判断,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每一份入选荣誉,都是各级审判与确权机构对永新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最高认可。未来,永新知识产权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秉持“专业为本、客户为先”的核心理念,以更高水准的专业服务,护航国内外客户的创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