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新知识产权团队成功办结一起跨境名誉侵权纠纷。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最终迫使被告公开道歉、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不得再次发布相关内容,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名誉权益。
被告系美国某知名大学政治哲学博士,在多个社交平台(尤其是小红书、小宇宙播客)拥有大量粉丝,并著有出版物,曾接受国内知名主持人采访,在美国及其他华语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2024 年初,被告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持续在社交平台诋毁我方当事人,公开其照片及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相关不实信息在网络上不断发酵,经二次加工传播后,在美国、国内以及日韩华人社区引发广泛负面效应,严重干扰了我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
我方当事人分别在中美两国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我方负责中国境内诉讼。在美国程序对我方不利的背景下,我方仍顶住压力,通过严谨的取证与论证,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迫使被告在多平台公开道歉并作出书面承诺,彻底停止侵权行为。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方持续向各社交平台进行投诉和删帖处置,以最大限度遏制不实言论的扩散。即便被告在小红书帖子被删除后转移至微博、小宇宙发布类似内容,我方仍保持高压态势,最终迫使其分别在小红书、微博、小宇宙播客三大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声明。
本案系中美同步诉讼,美国司法程序已达成和解,国内诉讼又需大量引用美国司法材料。中美司法制度及事实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对我方的法律论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在美国达成了和解,事实和理由均一致,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再起诉。我方反驳了对方的观点,以证据证明了国内与美国诉讼基于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我方援引了《民事诉讼法》规定,阐述了一事不再理不适用不同的法域,成功驳回对方抗辩。
2. 美国“动议制度”证据效力的问题
被告提交了美国法庭的动议文件以证明其主张。我方查阅了大量美国程序法规定后指出,“动议”作为一种程序性提议,主要是请求法庭作出某项裁决,具体到本案,美国法庭并未对案件事实做出实质性裁决,不能作为事实根据。
此外被告在侵权内容中使用化名指代我方当事人,我方仔细检索其所有历史帖子,比对关联线索,逐条梳理并论证化名所指向的真实身份,有力反驳其“未指向特定对象”的抗辩。
本案是永新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又一起知名人物名誉权纠纷。永新团队以专业扎实的法律能力与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客户迅速且有效地化解不利影响,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营造更加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贡献了力量。
唐旌元
唐律师主要执业于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竞争法领域,亦在涉外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交易许可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唐律师长期为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作为主办律师在全国各地代理过数百件涉外知识产权以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唐律师精于钻研,对前沿知识产权问题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对于处理纷繁复杂的项目具有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