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近三年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永新知识产权代理的全国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荣誉入选。该案为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使用商标”构成侵权的开创性案例,为备受关注的元宇宙商标保护问题提供关键司法实践参考。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9民初100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520号
裁判要旨
判断审查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判断商品类似需考虑个案情况,当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推荐理由
本案为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使用商标”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件之一。在认定常规商标侵权之外,本案首次认定游戏中的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对“在游戏中植入涉案车型”情形作出规制,明确权利边界,率先回应了数字/虚拟场景商标使用的司法保护需求,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案情介绍
A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汽车品牌“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人。其陆续在中国注册及从其关联公司受让了多件与“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 “”相关的商标,上述商标均注册在第12类上。各被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乔治巴顿” “G-PATTON”“
”“USG-PATTON”“
”等标识,自行或授权他人从事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并以汽车品牌的名义从事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A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各被告还大量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对应的商品则为游戏中具有汽车外观的虚拟模型,其与第12类商标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游戏虚拟汽车模型的实际功能与用途不可能是汽车产品拥有的交通运输功能,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的对象亦不属同一范畴,对游戏商品的购买行为不会影响A公司汽车商品的市场,相关公众不易认为游戏商品与案涉侵权产品来自同一主体,或者其存在特定联系。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已不属于A公司商标所保护的范围,故在游戏中联名授权的行为亦不属于对A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审宣判后,A公司对该部分认定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虚拟游戏中使用汽车造型的汽车虚拟模型与涉案权利商标第12类商品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其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具体到本案,游戏中的汽车虚拟道具与现实中的汽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确实存在差异,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例如在功能用途方面,游戏中的车作为虚拟游戏载具,其发挥的功能用途可能是使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可用于快速移动至指定目的地或驾驶竞赛,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虚拟汽车载具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模拟汽车的外观和内饰结构,与汽车商品在展示汽车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汽车商品主要通过汽车经销商、专卖店等专业渠道进行销售,面向的是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而游戏载具面向的是游戏玩家消费者,但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载具获得游戏体验,从而关注相关或购买汽车产品,存在消费对象有一定程度重合的可能;在相关公众认知方面,游戏玩家会产生汽车品牌与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故虚拟游戏汽车载具商品与汽车商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商品。同时,B公司在实际的宣传中突出被诉标识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其联名关系与品牌价值,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的过程中势必将其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此外,还需考虑A公司涉案权利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的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虽然两者商品近似程度不高,但相关被告在上述行为中使用与A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A公司与该些商品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的误解,割裂A公司商标与A公司之间的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代理本案期间,永新团队始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协助。围绕核心争议,团队在二审庭审辩论及书面代理意见中,深入梳理虚拟商品与现实商品的关联逻辑,获得二审法院认可。最终法院推翻一审 “虚拟商品不侵权” 的结论,就关键问题改判,既维护了客户商标权益,也体现了永新团队的专业与尽责。
本案由永新知识产权杨宁律师、张琰律师代理。
杨宁
杨律师2008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取得硕士学位,后加入永新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后赴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进修获得LLM学位。
杨律师专注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相关的民事及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及商业合同、域名投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设计、企业合规治理等法律业务。
杨律师代理的案例先后获得2021 北京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2021北京商标协会十大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报》2014年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十大案件、中华商标协会2014-2015年优秀案例等荣誉。本人被评选为2023 《世界商标评论》商标领域全球推荐个人、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2021 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入选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2019-2022西城区优秀律师。
2022年4月,杨律师曾就景德镇地理标志商标维权接受央广网采访;
2022年2月,杨律师曾就商标抢注及地理标志商标维权接受央视财经频道采访;
2017年6月,杨律师曾就特朗普中国商标保护情况接受美国NPR广播公司记者采访。
张琰
张律师201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加入永新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张律师专注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包括民事诉讼、商标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合同和谈判、域名投诉及知产
策略法律咨询。曾在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中代表知名中外企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