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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新案件 | 永新知识产权代理的涉“华为”商标侵权及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2025/9/10|公司新闻

    2025年9月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举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议成功举办,会上发布了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永新知识产权代理的涉“华为”商标侵权及正当竞争纠纷案荣誉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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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华商标协会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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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华商标协会官方发布,右2为永新知识产权冯譞律师上台领奖)

     

    入选案例介绍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通过成功的商业运营,在手机等产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由甘某某独资设立,陈某某与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者恶意串通,将陈某某恶意申请、注册的“华为”、“华为vavi”商标授权给中山市某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华为vavi”品牌的厨卫产品,并使用“华为科技”“中国厨电十大品牌”等进行宣传。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系松铃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的经销商,开设专卖店销售“华为vavi”品牌的厨卫产品。

     

    华为公司在成功将陈某某注册的“华为”、“华为vavi”商标无效后,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主张被告中山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公司侵害“华为”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和合理开支50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00以及合理开支16万。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中,永新代理团队引导客户收集充足的商标驰名证据材料,包括销售材料,品牌宣传推广材料,媒体报道,品牌荣誉等,成功证明“华为”商标在手机上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本案明确认定,如果在先使用行为本身并非诚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则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构成“在先使用抗辩”。被告抗辩,其在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驰名之前,即在涉案厨卫产品上使用了“华为”、“华为vavi”相关商标,因此构成“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华为vavi”等商标已经行政和法律程序宣告无效,该商标权自始无效。在被告主张的在先使用之前,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早在1996年就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在先应知晓“华为”商标,仍使用涉案侵权标识,显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且被告商标被无效宣传的原因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明显抄袭模仿的恶意。因此,被告抗辩的在先使用,不能成立。

     

    最后,本案一二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的500万经济损失,并认定被告中山公司、甘某某、陈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打击以商标注册为掩盖进行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公司背后的实控人,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由永新知识产权傅凤喜律师和黄伟兰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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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凤喜



    傅凤喜律师自2000年起从事知识产权诉讼、许可和战略咨询、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至今办理各类法律事务逾6000件。她洞悉商业的本质,擅于从客户的立场出发提出卓有成效的分析和专业意见。傅律师敏而好学,敢于创新,性格坚韧,面对挑战和困难不轻言放弃。她代理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均取得令客户满意的结果,并获得了法官和律师同行的尊重。作为团队领头人,傅律师乐于将自己的经验与年轻同事们分享,激励他们不断开拓创新。她为人热情,信守使命,在多家行业组织中积极奉献自己的力量,为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智慧和支持。

     

    傅律师服务的客户遍布美国、欧盟、韩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覆盖人工智能、工业软件、互联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化工、时尚产品、日用品等诸多行业,多家世界500强企业评价傅律师“富有智慧,善于沟通,认真负责,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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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伟兰




    黄伟兰专注于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自2014年加入永新,黄律师代理多家国内外客户处理品牌保护战略和品牌运营全流程保护,包括商标行政诉讼、商标民事诉讼、行政查处、商标转让和谈判、域名争议、海关保护、商业特许经营、商事仲裁等。黄律师代理的多件案件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商标协会、北京商标协会、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等机构评选的典型/优秀案例,同时多件民事案件在再审程序中成功翻案。她的勤勉尽职精神和丰富的代理经验获得众多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