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5条,旨在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司法实践与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
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等程序性答复行为。同时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公开决定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方可提起诉讼,并对部分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争议情形作出规范。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司法解释界定了原告主体资格,并遵循"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细化了被告确认规则。在举证责任方面,要求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则应提供信息申请记录;涉及敏感信息的,需就商业秘密或隐私保护主张提供依据。司法解释同时规制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行为。
在审判程序方面,司法解释完善了不影响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规则,明确了法院可判决限期公开的适用情形,并细化了确认违法与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标准。针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特殊性,保留了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预防性救济机制,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公开。
通过确立这些裁判标准,司法解释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强化对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在发布会上通报司法解释要点并回答记者提问,行政审判庭法官李晓梅一同出席。最高法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