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判决,凝结着永新知识产权医疗设备专利诉讼团队六年的不懈努力,更是永新相关团队战功赫赫的荣誉簿中最新写下的一笔。
本案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尽管原告对于其中某些类型的产品没有通过公证取得,但是由于上述产品上都有唯一的产品追溯码,而且被告没有给出足够的反驳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是被告产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张的未公证产品也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范围。
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网上销售数据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数据,被告却拒绝向法院提供其相关财务数据。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获赔人民币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