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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旌旗连展:永新知识产权生化专利团队势如破竹,接连在两项重要行政诉讼案件中获胜


    2021/10/18|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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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新知识产权的邵伟、林晓红和左路,带领永新生化专利团队,分别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推翻了国知局复审委做出的两个行政决定,成功地维持了美国惠氏有限公司13价肺炎疫苗的一个专利和一个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具体的判决书号为(2019)京行终3211号和(2020)最高法知行终602号。
     
    截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已知有大约90种血清型的致病性肺炎链球菌,疫苗研发领域一直致力于研发有效防治肺炎链球菌感染的疫苗。最初的肺炎疫苗是单纯的多糖疫苗,不使用蛋白载体。14价多糖疫苗和23价多糖疫苗分别于1977年和1983年获准用于临床,但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在于多糖的免疫原性很弱,无法使得婴幼儿产生足够的保护性免疫应答。本次两个案件涉及的13价疫苗,有效激发了针对所有13种肺炎链球菌血清型的抗体应答,而且保持了7价核心肺炎链球菌血清型的免疫原性。两个专利对应的疫苗(Prevenar13®)分别于2009年在美国、2016年在中国,获得上市批准,2018年和2019年的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了58.02亿美元和58.47亿美元。
     
     在两个行政决定中,国知局复审委使用了同一篇对比文件,无效了13价疫苗的母案并且随之驳回了一个子案专利申请。
     
    在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国知局复审委将该对比文件中的二个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并且将组合后的技术方案作为做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
     
    对于此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裁判要点中指出,“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应当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做出正确的理解和认定。”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或者知晓相应的对比文件后,应当能够确定无疑地认定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如果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通常不应当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重新解构后再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将该新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就同一问题,北京高院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定为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 … 不宜将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整体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混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内涵。”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是否具有创造性是,通常有一个三步法判断原则,三步法中的第一个步骤称为“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到,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都对创造性三步法第一个步骤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词中的“现有技术”一词的含义,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这个指引就是,这里的“现有技术”一词是指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具体技术方案,而不是指该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其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将一篇对比文件中的多个技术方案进行重新组合,会变相扩展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忽视具体技术方案与具体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时需要的技术启示,导致被评价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被低估。
     
    另外,在上述两个案件之一的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如何认定无效决定书是否符合请求原则,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下面几个步骤,(1)确认国知局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书使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完整文字表述;(2)确认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完整文字表述;(3)将上述两个文字表述进行比较,找到文字表述上的差别;(4)结合无效请求人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认上述文字表述上的差别是由于两个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的不同造成的,是实质性差别;(5)结合无效请求人在无效请求程序中的其他评述,确认上述文字表述上的差别属于无效请求人引用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在上述五步的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国知局复审委的无效决定违反了请求原则。不得不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套判断步骤,为当事人在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审视无效决定书的合法性,提供了一条明确的逻辑路径,非常值得专利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领会和运用。